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莆城檢一部刑訴〔2019〕77號
被告人楊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682198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出生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戶籍所在地和住址均湖北省老河口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廂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復雜,本院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始,被告人楊某甲在其上班的莆田市城廂區(qū)**街道**大酒店KTV等地,通過手機微信非法接受謝某某、楊某乙、李某某等參賭人員的“六合彩”投注,后將投注金額轉報給上家同案人“天雷滾滾”(另案處理),從中牟利。經(jīng)查,截至案發(fā),被告人楊某甲共接受上述人員投注的賭資數(shù)額累計人民幣249470元。
同年7月26日6時許,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廂區(qū)**街道**大酒店KTV入口處抓獲被告人楊某甲,并扣押涉案手機一部。被告人楊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楊某甲的戶籍證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謝某某、楊某乙、李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楊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以營利為目的,伙同同案人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數(shù)額達人民幣24947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甲犯罪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莆田市城廂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章一清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楊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方式188509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和《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