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成青檢三部刑訴〔2020〕Z800號
被告人楊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2927197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儀隴縣**鎮(zhèn)**村**組**號,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區(qū)**棟**單元**號;2018年10月12日,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二千元,2019年1月24日刑滿釋放。2020年7月1日,因涉嫌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被成都市青羊區(q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批準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一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本院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楊某在位于本市青羊區(qū)**街**號**棟**單元**樓**號的出租屋內(nèi),銷售假冒的華為、OPPO、VIVO品牌注冊商標的手機配件進行謀利。同年6月30日,被告人楊某在該出租屋內(nèi)被民警擋獲,現(xiàn)場查獲假冒華為、VIVO、OPPO品牌的手機配件,經(jīng)鑒定價值共計人民幣251210.5元。
另查明,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楊某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二千元,2019年1月24日刑滿釋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已著手實行犯罪,但查獲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實際銷售,系犯罪未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楊某在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崔勇
檢察官助理:劉佳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楊某現(xiàn)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提訊證壹份,換押證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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