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旌檢一部刑訴〔2020〕997號
被告人楊美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703199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qū)**大道**段**號附**號。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7月7日被羅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中江縣人民法院判處九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德陽市公安局旌陽區(qū)分局決定,于2020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3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626199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陽市羅江縣**鎮(zhèn)**村**組**號。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六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中江縣人民法院判處十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德陽市公安局旌陽區(qū)分局決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682198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德陽市公安局旌陽區(qū)分局決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陽市公安局旌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美某、蔡某某、慕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5月22日15時許,被告人楊美某伙同車某某(已判刑)經(jīng)共謀后來到德陽市區(qū)希望城財富中心A棟B棟間的天橋下,采取由楊美某撬鎖、車某某推車的方式,秘密竊取被害人胡某某的一輛“安爾達”兩輪電瓶車,車某某將該車推離,行至不遠處后被發(fā)現(xiàn)并隨即被巡邏民警抓獲,經(jīng)認定,被盜電瓶車價值人民幣2200元。
2、2020年1月25日21時許,被告人楊美某、蔡某某、慕某某伙同劉某某經(jīng)共謀后來到德陽市區(qū)**小區(qū)**區(qū),采取由蔡某某、楊美某撬鎖,慕某某、劉某某望風的方式,秘密竊取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該小區(qū)**棟**單元樓下的一輛安爾達牌電動車,并由劉某某騎走。楊美某、蔡某某、慕某某三人又繼續(xù)采取由蔡某某、楊美某撬鎖,慕某某望風的方式,秘密竊取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該小區(qū)**棟**單元樓下的一輛小鳥牌電動車,并由慕某某騎走。楊美某在離開現(xiàn)場時被群眾擋獲,慕某某得知楊美某被擋獲后將電動車騎回停放在小區(qū)門口,因被群眾懷疑系盜竊同伙,慕某某遂將電動車丟棄在現(xiàn)場后逃離。被害人朱某某的電動車被蔡某某、慕某某、劉某某三人以300元銷贓,每人分得100元,楊美某在被抓獲后,打電話給蔡某某、慕某某,要求兩人歸還被害人朱某某的電動車,劉某某將車贖回后停放在路邊,后被公安機關(guān)追回。經(jīng)鑒定,被盜小鳥牌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621元,安爾達牌電動車價值人民幣600元,合計3221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檢查、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美某、蔡某某、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楊美某、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蔡某某、慕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蔡某某到案后有立功表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蔡某某、慕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蔡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判處慕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繼學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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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三名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于德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四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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