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長雨檢刑檢刑訴〔2020〕166號
被告人楊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2281986********,土家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貴州省銅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2012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5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因吸毒,于2017年8月28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5月4日3時許,被告人楊某竄至長沙市雨花區(qū)**街道**宿舍**棟**單元,從廚房窗戶爬入201房,盜得被害人譚某某放在臥室枕頭邊的黑色挎包內現(xiàn)金人民幣5000元。
2、2019年7月4日2時許,被告人楊某竄至長沙市雨花區(qū)**街道**小區(qū)**棟,用鉗子剪斷廚房不銹鋼窗戶爬入A0103房,盜得被害人高某某放在臥室內側床頭柜上的一臺價值人民幣1519元的華為榮耀20i手機和一臺****手機)以及床邊長褲口袋內的現(xiàn)金人民幣5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身份證明材料、刑事判決書、抓獲經過等書證;2.被害人譚某某、高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楊某的供述與辯解;4.指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5.價格認定結論書;6.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室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被告人楊某系累犯,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楊某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彭鵬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楊某現(xiàn)羈押于長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_《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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