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興檢一部刑訴〔2020〕469號
被告人杭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10831977********,漢族,高中文化,個體經商,住上海市嘉定區(qū)**路**號(戶籍地興化市**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杭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興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興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杭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聽取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20年7月3日退回補充偵查;于2020年7月31日重新受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7月21?日傍晚,被告人杭某某駕車帶領吳某某(另案處理)、朱某某至泰州市姜堰區(qū)**園向浦某某討要債務,在浦某某住宅樓下等候未果;晚10時許,被告人杭某某帶領酒后的吳某某、朱某某至浦某某家中,被告人杭某某與浦某某的妻子申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扭打,吳某某毆打申某某并拿出甩棍恐嚇其說出浦某某的去向;被告人杭某某又帶領吳某某至姜堰區(qū)府東路桃園診所附近找到浦某某索要債務,吳某某持甩棍追逐毆打浦某某致其受傷;先后報警至姜堰區(qū)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城東派出所處理,分別達成口頭和書面調解協議。
案發(fā)后,被告人杭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興化市公安局提取或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接處警工作登記表、行政案件材料、調解協議書、民事訴訟材料等書證。
2.證人吳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浦某某、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興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杭某某為討要債務,伙同無關人員進入他人住宅毆打他人,又伙同無關人員持兇器隨意毆打債務人致其受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系共同犯罪。案發(fā)后,被告人杭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興化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振華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杭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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