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愷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健民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23時許,被告人林健民因工作原因被辭退,遂來到惠州市仲愷高新區(qū)**街道大樓村臨時工招聘中心要求見勞務派遣公司領導結算工資,并在該招聘中心不愿離開,招聘中心工作人員多次要求其離開要關門,但林健民依然不愿意離開,被害人牛某某到達現場后也要求林健民離開,雙方因此發(fā)生爭吵,牛某某將林健民拉出招聘中心門口,并隨手打了其一巴掌,林健民則拿出事先攜帶的胡椒粉灑向牛某某,并從包中拿出一把折疊刀刺牛某某腹部及身體其他部位,后逃離現場。經鑒定,被害人牛某某身體所受損傷屬重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證;戶籍資料;到案經過;指認照片;病歷證明;辨認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健民無視國家法律,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健民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陳文彬
附:
1.被告人林健民現在羈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量刑建議書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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