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港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龍檢一部刑訴〔2020〕261號
被告人林壽慶,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303271993********,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住浙江省龍港市**路**號。因吸毒,于2010年6月24曰被蒼南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為他人提供毒品,被蒼南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1年8月21日被蒼南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曰;因犯非法制造槍支罪,于2014年11月17曰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吸毒,于2016年7月20日被蒼南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曰,同曰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5曰被蒼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蒼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于2020年3月2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龍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龍港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林壽慶涉嫌尋釁滋事罪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時許,陳某某祥(另案處理)陪同楊某某在龍港市人民醫(yī)院就醫(yī),期間陳某某因瑣事與醫(yī)生發(fā)生爭吵,并用拳頭和腳對醫(yī)生鐘某某、胡某某進行毆打。被告人林壽慶到場后持“不銹鋼水瓢”與陳某某對保安秦某某進行毆打。經(jīng)法醫(yī)鑒定,鐘某某、秦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胡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本案民事部分已經(jīng)調(diào)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情況說明、接受證據(jù)清單、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和解協(xié)議及諒解書、戶籍信息;
2、證人證言:證人林某乙、楊某某、許某某、項某某、李某某、張某某的證言、歸案經(jīng)過;
3、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鐘某某、秦某某、胡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林壽慶與同案犯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壽慶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壽慶無視國法,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壽慶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林壽慶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林壽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龍港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化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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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于蒼南縣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3.《量刑建議書》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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