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三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三區(qū)檢刑訴〔2020〕524號
被告人林某某(外號奶頭),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8041989********,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湛江市**區(qū)**鎮(zhèn)**村**號**房。2017年9月8日因犯開設賭場罪被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7年10月30日釋放;2019年4月11日因犯開設賭場罪被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楊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5291982********,漢族,文化程度中專,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縣**區(qū)**號。2011年5月18日因介紹賣淫的行為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11月20日因犯聚眾斗毆罪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5月20日釋放。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甲(自報),男,1981年**月**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個體戶,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市**鄉(xiāng)**村**小組**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4211984********,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92319870*******,漢族,文化程度小學,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縣**鎮(zhèn)**村**隊**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自報),男,1989年**月**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小學,個體戶,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丙(自報),男,1995年**月**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湛江市**區(qū)**鎮(zhèn)**村**號**房。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丁(自報),男,1995年**月**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湛江市**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自報),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陸豐市**鎮(zhèn)**村**巷**。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奉起國,廣東天穗(惠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邱錦豐,廣東美贏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楊某甲、劉某甲、林某乙、陳某某、何某某、林某丙、林某丁、郭某某、曾某某、楊某乙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經(jīng)審查,林某某、楊某甲、劉某甲、林某乙、陳某某、何某某、林某丙、林某丁、郭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一案與曾某某、楊某乙涉嫌開設賭場罪一案沒有關聯(lián)性,進行分案處理。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林某某、楊某甲、劉某甲以及劉某乙、蔡某某等人(均另案處理)以股東的身份先后在本市清溪鎮(zhèn)水尾塅生利來旺記茶餐廳附近和豐果園山上、清溪鎮(zhèn)一廢棄工廠后面的山上、清溪鎮(zhèn)一農(nóng)莊旁邊的山上、清溪鎮(zhèn)山豬坑好友釣魚場附近等路段以賭“三公”的形式開設賭場,以抽水的方式營利,其中劉某甲是其中一場賭場的股東。劉某甲等人在微信上給參賭人員發(fā)送定位,讓參賭人員到本市清溪鎮(zhèn)和豐果園山附近的接送點,再安排司機載參賭人員到賭檔,每次收取工資500元-700元。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幫劉某乙聯(lián)系場地用于開設賭場,并負責賭場內(nèi)看場工作,并每次收取工資200元-300元。被告人林某乙、陳某某、何某某多次在賭場擔任荷手,負責發(fā)牌及抽取水錢,每次收取工資200元-300元。被告人林某丁、林某丙多次為賭場看風,每次收取工資3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作案手機、現(xiàn)金;2.書證:身份材料、刑事判決書等;3.證人證言:李某某、王某某等證人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林某某、楊某甲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勘查、檢察、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郭某某、林某丙、林某丁、林某乙、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楊某甲、劉某甲、郭某某、林某乙、陳某某、何某某、林某丙、林某丁無視國法,結伙開設賭場,其行為已共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被告人林某某、楊某甲、劉某甲、郭某某、林某乙、陳某某、何某某、林某丙、林某丁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林某某、郭某某、林某丙、林某丁、林某乙、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燕
檢察官助理:林小善
??????????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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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被告人林某某、楊某甲、劉某甲、郭某某、林某丙、林某丁、林某乙、陳某某均現(xiàn)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現(xiàn)押于東莞市看守所。
本案偵查卷宗拾壹冊及檢察卷宗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六份。
4.涉案款物(另附清單),請依法判處。
5.《量刑建議書》一份。
6.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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