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昌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樂檢公訴刑訴〔2020〕62號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821200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清遠市佛岡縣,住廣東省樂昌市**鎮(zhèn)**村委會**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樂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批準逮捕,于同日被樂昌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8211980*******,漢族,文盲,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清遠市佛岡縣,住廣東省樂昌市**鎮(zhèn)**村委會**組。因涉嫌犯有盜竊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樂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批準逮捕,于同日被樂昌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樂昌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2019年9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在其位于廣州市白云區(qū)**牌坊**街道**巷**號打工住處,盜竊其老板邱某某一輛摩托車(黑色重騎ZQ250-2A型號,車架號LSNLAM2A6J0002695),經(jīng)廣州市白云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該摩托車(黑色重騎ZQ250-2A型號,車架號LSNLAM2A6J0002695)價格為7020元錢。同時被告人林某某把邱某某在工作期間借給其使用的手機(VIVO牌,型號X9S)帶走未歸還,經(jīng)廣州市白云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該手機(VIVO牌,型號X9S)價格為692元錢。
二、2019年12月28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被告人張某某前往事先踩點的地點廣東省樂昌市慶云鎮(zhèn)土佳寮村委會上里坪組一院內。林某某先翻墻進入,然后把大門打開,讓張某某一同進入該院內。在該屋的院子內先是盜竊了陳某某停放在該處的摩托車(大運牌男裝兩輪摩托車,車架號LXSPCJLY671292358),在二人盜竊過程中,由被告人林某某負責推車,被告人張某某負責望風和幫忙推車,被盜摩托車被推放至被告人林某某位于廣東省樂昌市慶云鎮(zhèn)土佳寮村委會上里坪組的住所客廳內。經(jīng)樂昌市價格認證中心認證,大運牌男裝兩輪摩托車(車架號LXSPCJLY671292358)價格為1755元人民幣。
三、被告人林某某和張某某二人盜了陳某某摩托車后,在林某某住處待了半小時左右,林某某提出之前盜竊的摩托車接線打不著火,再去盜竊一臺摩托車。隨后二人返回到之前盜竊摩托車的院子內盜竊楊某某停放在該處的摩托車(豪爵牌男裝兩輪摩托車,車架號LC6PCJ208G0028689),在二人盜竊過程中,由被告人林某某負責推車,被告人張某某負責望風和幫忙推車,被盜摩托車被推放至被告人林某某位于廣東省樂昌市慶云鎮(zhèn)土佳寮村委會上里坪組的住所客廳內。經(jīng)樂昌市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豪爵牌男裝兩輪摩托車(車架號LC6PCJ208G0028689)價格為3744元人民幣。2019年12月28日上午,樂昌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林某某住所當場搜查到被盜的兩輛摩托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報案記錄、物證、鑒定文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張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私有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樂昌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雙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樂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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