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巴州檢公訴刑訴〔2020〕172號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91977********,漢族,小學文化,經商,戶籍所在地浙江省**縣,住**縣**鎮(zhèn)**村。因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2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qū)分局逮捕。
被告人楊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071971********,漢族,高中文化,經商,戶籍所在地上海市,住上海市閔行區(qū)**路**弄**區(qū)**號**室。因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2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qū)分局逮捕。
被告人黃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919791********、35222919791********,漢族,初中文化,經商,戶籍所在地浙江省**縣,住**縣**路**號。因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楊某某、黃某某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本院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以來,被告人林某某、楊某某、黃某某經商議后,共同出資租用巴州區(qū)**大道西段**號二樓經營“**”保健洗浴會所,由林某某負責現場管理,黃某某提供銀行賬號和微信二維碼用于經營活動,并負責財務、工資發(fā)放,楊某某負責招募按摩女和工作人員,招聘多名女子進行保健按摩、洗浴等服務。經營期間,為掩飾其組織賣淫行為,三被告人招募了葉某某、楊某甲、余某某等多名賣淫女并統(tǒng)一提供食宿,組織賣淫女出臺到相鄰的“**酒店”內,多次進行賣淫活動,與賣淫女按人民幣(以下幣種同)698元提成300元、998元提成450元,從中非法獲利。在此期間,楊某甲與李某某以698元的價格、與馬某某以998元的價格、與王某某以698元的價格、與余某某以698元的價格、與楊某丁以698元的價格,葉某某與楊某乙以1200元的價格,余某某與楊某丙以698元的價格,先后在**酒店內進行賣淫嫖娼活動。賣淫女在收到嫖資后,隨后通過微信轉款給被告人,三被告人共收取嫖資5688元。
2020年1月16日,公安民警在對**保健洗浴會所及被告人的租房內進行檢查,在會所現場抓獲被告人林某某,在三被告人的租房內抓獲被告人楊某某、黃某某,并扣押了記賬本、筆記本、微信掃碼牌、考勤表、手牌、避孕套、會員卡等物,以及現金179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提取痕跡、物證登記、微信截圖等書證,證人龐某某、羅某某、邱某某、楊某甲、葉某某、余某某、李某某、余某某、馬某某、王某某、楊某丁、楊某乙、楊某丙的證言,被告人林某某、楊某某、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勘驗、辨認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楊某某、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楊某某、黃某某,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某、楊某某、黃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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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宋??鈺
檢察官助理:陳嘉寧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楊某某現押巴中市看守所;被告人黃某某住**省**縣**鎮(zhèn)**村,電話號碼1778192****。
2.案卷材料和證據5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光盤9張。
5.涉案財物處理意見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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