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保徐檢一部刑訴〔2020〕92號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4231977********,漢族,群眾,小學文化,**大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司機,戶籍所在地及住址:保定市徐某區(qū)**鎮(zhèn)**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保定市徐某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經本院決定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保定市徐某區(qū)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2時許,被告人林某某駕駛冀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冀F****掛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沿省333道由西向東行駛至保定市徐某區(qū)**大街交叉路口西側路段時駛入路南側非機動車道,與順行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楊某某肇事,造成車輛損壞,楊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經保定市徐某區(qū)交警隊認定,林某某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供述;
2.證人張某某陳述;
3.勘驗檢查筆錄;
4.鑒定意見;
5.書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違反道路交通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發(fā)生事故后,林某某報警并在現場等候,屬自首;林某某賠償被害人親屬并得到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保定市徐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羅成
檢察官助理:董丹丹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于保定市徐某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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