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肥西檢二部刑訴〔2020〕1524號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縣,身份證號碼340122197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住肥西縣**鄉(xiāng)**村**村民組。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肥西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肥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偵查機關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2時05分許,被告人林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肥西縣官亭鎮(zhèn)312國道583KM+100M處,與王某某駕駛的皖A6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相碰,致雙車受損、王某某受傷,經王某某報警被查獲。
肥西縣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經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林某某在駕駛機動車時,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69.3mg/100ml。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5.肥西縣公安局制作的勘驗檢查材料;
6.視聽資料: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某無證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應予從重處罰。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夢微
?????????????????????????????書??記??員?:李沃幸
????????????????????????????2020年11月20日
??????????????????????????
附:1.被告人林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住處。
2.移送案卷材料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