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港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龍檢一部刑訴〔2020〕269號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303271978********,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龍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龍港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晚,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233mg/100ml)駕駛浙C*****小型轎車沿龍港市人民路自南向北行駛。當日22時28分許,被告人林某某駕駛車輛途經龍港市人民路與蔡家街路口時,未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所駕車輛碰撞對向由被害人陳某甲駕駛的浙C*****小型普通客車和由被害人陳某乙駕駛的浙C*****小型轎車,造成三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林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待。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當事人血樣提取記錄、呼氣酒精測試單、駕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行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現(xiàn)場照片、前科材料、在逃人員網上核查記錄、酒后駕駛核查記錄、認罪認罰從寬告知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接警單、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和解協(xié)議;
2.證人證言:歸案經過說明,證人顧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某甲、陳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5.鑒定意見:法醫(yī)毒物鑒定意見書、技術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龍港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小葵
檢察官助理:李靜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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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現(xiàn)羈押于蒼南縣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3.《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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