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臨檢刑檢刑訴〔2020〕53號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10251990********,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湖南省臨武縣人,戶籍所在地臨武縣**鎮(zhèn)**村**組,現住臨武縣**鎮(zhèn)**小區(qū)**棟**樓**室,無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臨武縣公安局抓獲歸案,于同4月25日被臨武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臨武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3時許,被告人林某某與吸毒人員李某某、劉某某、曾某某在林某某所居住的臨武縣**小區(qū)**棟**樓**號房屋休息時,由曾某某提出每人出資100元購買毒品用在林某某所居住的林業(yè)小區(qū)101號房屋內進行吸食,之后林某某、曾某某、鄺某某三人通過聯系胡某某(另案處理),在文某某處(另案處理)購買了四百元冰毒。購買后,其三人回到林某某居住的房內,通過使用鄺某某制作的吸毒工具,采取燙吸的方式,被告人林某某、曾某某、鄺某某、李某某、劉某某、楊某某在林某某所居住的客廳內吸食冰毒。后被臨武縣偵查民警當場抓獲,經提取尿液檢測,林某某、李某某、劉某某、曾某某、鄺某某、楊某某檢測結果均呈陽性。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資料、到案經過、立案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鄺某某、劉某某、楊某某、曾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檢查、辨認筆錄及照片:《對林某某等人的手機檢查筆錄》、《李某某等人對林某某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容留5人在其居住的客廳內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林某某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鄺助法
2020年7月13日
附:
被告人林某某現羈押在臨武縣看守所;
證據材料叁冊;
《證人鑒定人名單》壹份;
《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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