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上檢公訴刑訴〔2020〕976號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3425241975********,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杭州市下城區(qū)**路**號**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同年5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上城區(qū)**路**號經營**足浴店時,為提高店內收入,增加了“打飛機”、?“口爆”、“臀推”三種色情服務,分別制定了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00元、300元、400元的服務價格,并約定與店內技師五五分成,期間,該店以提供“口爆”服務,共計非法獲利10000元左右。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2019年年初,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店內技師朱某某向嫖客章某某提供“口爆”服務并收取300元;
同年4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店內技師汪某某向嫖客許某某提供“口爆”服務并收取300元;
同年5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店內技師汪某某向嫖客陳某某提供“口爆”服務并收取300元;
同年5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分別容留店內技師朱某某向嫖客葉某某提供“口爆”服務并收取300元,技師高某某向嫖客章某某提供“口爆”服務并收取300元。
當晚被告人林某某在**足浴店內被公安人員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行政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調取證據通知書及證據清單、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銀行交易明細、支付寶及微信交易流水明細、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租賃合同、歸案經過、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汪某某、朱某某、楊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許某某、陳某某、薛某某、章某某、葉某某、汪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檢查筆錄及照片、扣押筆錄、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等;
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手機數據光盤、檢查視頻光盤、微信及支付寶交易記錄光盤、訊問錄像光盤。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容留多人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應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丁海英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刑事偵查卷宗四冊、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