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濰坊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濰高新檢一部刑訴〔2020〕63號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707862001********,漢族,中專文化,山東昌邑人,務工,戶籍地及現(xiàn)住址山東省昌邑市**鎮(zhèn)**村**號。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濰坊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濰坊高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9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于同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5時許,在濰坊高新區(qū)**期**室內,被告人林某某盜取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其床鋪iphoneXMAX手機一部。經物價部門鑒定,被盜手機價值為人民幣4399元。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發(fā)、破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照片、發(fā)還清單,電話查詢記錄、個人戶籍信息等;2,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的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盜竊他人手機,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林某某積極退贓,其到案后,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且系初犯,建議法庭對其判處3個月以下拘役,適用緩刑,并處罰金2000-4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依法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濰坊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兆乾
2020年5月15日
附項:
1、被告人林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隨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