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一部刑訴〔2020〕95號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4232000********,漢族,小學,農民。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寧縣,住武寧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經武寧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武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3日被武寧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武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5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林某某到武寧縣**鎮(zhèn)**村墩頭小組黎某某承包的魚塘旁的活動板房處,翻窗進入板房內盜走龍紋理牌魚竿3根。經認定,被盜3根魚竿共價值人民幣221元。
2.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林某某到武寧縣**鎮(zhèn)**村**附近,從周某某停放在該處的贛******白色起亞牌轎車內盜走勵仞牌路亞釣魚竿1根。經認定,被盜魚竿價值人民幣330元。
3.2020年5月21日中午,被告人林某某到武寧縣**鎮(zhèn)**村墩頭小組黎某某承包的魚塘旁的活動板房處,翻窗進入板房內盜走黃竹牌魚竿3根。經認定,被盜3根魚竿共價值人民幣292元。
4.2020年5月22日中午,被告人林某某到武寧縣**鎮(zhèn)**村墩頭小組黎某某承包的魚塘旁的活動板房處,翻窗進入板房內盜走歡共魚鯽魚竿1根、芬威克牌魚竿1根。經認定,被盜2根魚竿共價值人民幣237元。
綜上,被告人林某某共盜竊作案4次,竊取財物共價值人民幣108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林某某所盜9根魚竿已全部退還給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黎某某、周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指認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莫明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現羈押于武寧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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