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東檢一部刑訴〔2020〕470號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581199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陸豐市**鎮(zhèn)**村**巷**號**,現(xiàn)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qū)**園**棟**。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決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害人郭某某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2月6日至7日間,謊稱幫助訂購口罩,騙取被害人郭某某在北京市東城區(qū)民旺園27號樓**號轉(zhuǎn)款人民幣23000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刑偵支隊民警抓獲。涉案手機1部及SIM卡1張已起獲并扣押在案;涉案款項已全部退賠。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在案的手機1部、SIM卡1張;2.書證:微信記錄、銀行流水等;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北京信諾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6.搜查筆錄、扣押筆錄;7.電子數(shù)據(jù):支付寶交易記錄等;8.其他證明材料:到案經(jīng)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海燕
檢察官助理:賈嘉楠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東城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共叁冊。
3.換押證、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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