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惠陽檢公訴刑訴〔2020〕332號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51221999********,漢族,初中文化,群眾,非公職人員,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饒平縣**鎮(zhèn)**巷**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詐騙罪,經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20日被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局逮捕,現羈押在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看守所。
本案由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詐騙罪,由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在網上購買了微信號,并使用上述微信對他人謊稱可全程代考包拿駕照。被告人通過聯系賣廣告的微信平臺,將內容包含代考包辦駕證,有意者添加其微信的廣告詞發(fā)布到全國各地區(qū)。
2019年11月1日,被害人焦某某在微信群上看到辦理駕駛證的廣告信息,通過廣告上的聯系方式添加了被告人使用的微信號,而后被告人聲稱需先交800元報名費,之后每通過一次科目考試就要交2000元費用。被害人通過掃二維碼支付800元報名費給被告人后,按照其指示添加了其使用的另一微信號,并于2019年11月2日、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1月16日、2019年11月17日通過掃描二維碼、微信轉賬方式分別支付了2000元給被告人。被告人詐騙金額共計8800元人民幣。
后經被害人報案,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在惠州市惠陽區(qū)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家屬已退賠8800元人民幣給被害人并取得其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到案經過、辨認筆錄、微信聊天記錄等。前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式,利用互聯網針對不特定多數人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文強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大亞灣經濟開發(fā)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涉案款物情況:電信移動卡3個;筆記本電腦1個;蘋果XMAX手機1部;蘋果6手機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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