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起?訴?書
瓊檢一分一刑訴〔2020〕Z144號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281982********,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民,出生地及戶籍所在地海南省臨高縣,現住臨高縣**鎮(zhèn)**隊**村,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瓊海海警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15日被萬寧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瓊海海警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萬寧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于2020年8月13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4時許,被告人林某某駕駛瓊臨漁?0****船搭載四名船員從分界洲島外海方向開往萬寧市**島附近海域準備實施底拖網捕魚活動。當日7時許,林某某駕船來到**島附近海域后,以3節(jié)的航速在**島附近海域航行,并指揮船員將綁滿鐵鏈和浮球的兩張漁網放入禁漁區(qū)線內,進行非法捕撈作業(yè)。當日10時許,瓊海海警局巡邏時將“瓊臨漁0****”船查獲,現場查獲捕撈漁獲物共435斤、捕撈使用的漁網兩張、鐵鏈(約180斤)。經鑒定:該船使用的漁網為單船有翼單囊拖網,所使用的漁網網目為16mm,不符合農業(yè)部發(fā)布的《農業(yè)部關于實施海洋捕撈準用漁具和過渡漁具最小網目尺寸制度的通告》中規(guī)定的南海區(qū)單船有翼單囊拖網最小網目尺寸(40mm)的規(guī)定。?
2020年4月21日10時許,林某某被瓊海海警局口頭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網具等(照片);
2.書證: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經過、扣押清單、瓊臨漁0****漁船漁獲物物變賣情況記錄、無犯罪記錄證明、萬寧市農業(yè)農村局關于認定作業(yè)點底拖網禁漁區(qū)的復函、海南省海洋漁船現場審驗登記表、林某某駕駛船舶證等;
3.證人證言:證人王某甲、張某甲、王某乙、張某乙的證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漁具鑒定報告等;
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疆紅
書記員:陳惠媚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審于住處,聯(lián)系電話1897619****。
2.案卷材料2冊。
3.《證人名單》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6.《隨案移送贓證款物品清單》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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