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七臺河市桃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七桃檢訴刑訴〔2019〕117號
被告人林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203196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南區(qū),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南區(qū)**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七臺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5日被七臺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林某乙,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203196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城中區(qū),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城中區(qū)**路**號**棟**單元**室,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1日臨時羈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4月1日因被七臺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204198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南區(qū),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南區(qū)**園**棟**單元**,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4月26日臨時羈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4月26日被七臺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2031989********,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魚峰區(qū),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北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七臺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被七臺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黃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2041961********,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北區(qū),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北區(qū)**路**號**棟**單元**室,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七臺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204196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南區(qū),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南區(qū)**路**巷**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18日臨時羈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6月18日被七臺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2041988********,漢族,專科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南區(qū),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南區(qū)**路**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4月29日臨時羈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4月29日被七臺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2041975********,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南區(qū),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南區(qū)**路**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4月29日臨時羈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4月29日被七臺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七臺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萬某某、陳某甲、黃某某、張某某、趙某某、李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2年2月26日,七臺河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在辦理跨境網絡賭博案中,在對緬甸小勐拉地區(qū)的多家賭場依法偵查時,發(fā)現廣西人陳某乙(已判決)、韋某某(已判決)等人以非法獲取利潤為目的,在緬甸小勐拉地區(qū)、朝鮮羅先開發(fā)區(qū)先后開設金威、金源、福鼎三家賭場;三家賭場專門招攬、引誘中國公民進行現場及網絡視頻賭博,賭場內設有百家樂、龍虎兩種賭博方式,賭博工具均為撲克牌,為非法獲取更大利潤賭場在國內大量發(fā)展經紀人,并給這些經紀人提供2.0%至2.2%的高額洗碼費,一級30%至50%的高額流動股,經紀人可將國內參賭人員帶至賭場現場參與賭博,也可以引誘參賭人員通過賭場的賭博網站進行網絡視頻賭博,網絡視頻賭博也被稱為“電話投注”;同時賭場為了方便賭資周轉及結算,指使他人在國內辦理了大量的銀行卡,并全部開通網銀,利用網上銀行通過互聯(lián)網大量周轉賭資。
金威、金源賭場主要有現場和網絡(網投和電投)兩種賭博方式,賭場在每張賭臺上面安裝網絡視頻攝像頭,通過電腦實時傳輸賭場視頻畫面,利用國內的網絡資源通過互聯(lián)網在網上進行賭博。賭場發(fā)展一些代理人員在賭場里為國內參賭人員提供實時銀行賬號和網址及用戶、密碼,為防止公安機關打擊會不定期更換賭博網站的網址;參賭人員進行網絡賭博時通過銀行(柜臺、網銀、ATM機)向賭場賬戶內轉款,賭場使用賭場工作人員身份證或在國內買的他人丟失身份證所辦理的銀行卡進行賭資流轉,賭博結束后由賭場代理人員(經紀人、報注人)實時或定期與賭場財務進行結算。參賭人員的賭資到賬后,通過賭場發(fā)出的網站網址可開通網絡視頻賭博,在國內通過遠程視頻看到賭場內所要押注的賭臺情況,掛線代理人員自己或安排他人在賭場為參賭者兌換籌碼,參賭人員通過電話指揮掛線代理人員在賭場現場的賭臺上押注,輸贏情況由掛線代理人員和賭場的碼房進行結算,這些賭場代理人員被稱為“經紀人”,經紀人安排在賭場里為賭客換取籌碼、現場押注的人員被稱為“報注人”,經紀人、報注人為參賭者兌換籌碼和結算賭資的過程稱為“洗碼”,洗碼按比例收取一定的“洗碼費”。
1、2009年2月至2013年12月期間,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獲取利潤為目的,在陳某乙開設的金源、福鼎賭場入股,為陳某乙名下股東之一,該人在金源賭場入股16萬元人民幣,非法獲取利潤60萬元人民幣;在福鼎賭場入股20萬元人民幣,非法獲取利潤6萬元人民幣。該人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違法犯罪經過,且主動上繳部分違法所得45萬元人民幣,保證金5萬元。
2、2009年2月2013年12月期間,被告人林某乙以非法獲取利潤為目的,在陳某乙開設的金源、福鼎賭場入股,為陳某乙名下股東之一,該人在金源賭場入股8萬元人民幣,非法獲取利潤30萬元人民幣;在福鼎賭場入股20萬元人民幣,非法獲取利潤6萬元人民幣。該人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違法犯罪經過,且主動上繳部分違法所得20萬元人民幣,保證金5萬元。
3、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間,被告人萬某某以非法獲取利潤為目的,在陳某乙開設賭場福鼎賭場經理,負責賭場的財務工作,對賭資的使用具有審批權,該人在福鼎賭場共工作12個月,每月專區(qū)服務費1萬元人民幣,實際非法獲取利潤5萬元人民幣。該人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違法犯罪經過,且主動上繳部分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保證金3萬元人民幣。
4、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間,被告人陳某甲以非法獲取利潤為目的,在陳某乙開設福鼎賭場任經理,負責賭場的財務工作,對賭資的使用具有審批權,同時負責財務的支出及收取和員工工資的發(fā)放,該人在福鼎賭場共工作8個月,每月專區(qū)服務費1.4萬元人民幣,非法獲取利潤11.2萬元人民幣。該人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違法犯罪經過,且主動上繳部分違法所得人民幣8萬元,保證金2萬元人民幣,以及涉案車輛一輛陸地巡洋艦霸道,車牌為吉HB5580,車輛識別代碼為JTEBL29J885133199,車身顏色為綠色。
5、2009年3月至2013年8月期間,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獲取利潤為目的,在金源賭場股東韋某某名下占0.5個點,入股4萬元人民幣,同時在賭場負責衛(wèi)生,期間合計非法獲取利潤13萬元人民幣。該人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違法犯罪經過,主動繳納保證金1萬元人民幣。
6、2009年3月至2013年8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獲取利潤為目的,在金源賭場股東韋某某名下入股0.5個點,未以現金入股,期間合計非法獲取利潤1萬元人民幣。該人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違法犯罪經過,主動繳納保證金3萬元人民幣。
7、2013?年2?月至2013?年12?月期間,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獲取利潤為目的,在朝鮮福鼎賭場任經理助理,主要負責統(tǒng)計賭場每天的上下水記賬,每天將賭場的盈虧情況向陳某甲、萬某某匯報,共計干了10?個月,每月賺取服務費0.5萬元人民幣,實際非法獲取利潤3.5萬元人民幣。該人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違法犯罪經過,主動繳納保證金3萬元人民幣。
8、2013?年2?月至2013?年12?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獲取利潤為目的,在朝鮮福鼎賭場任經理助理,主要負責統(tǒng)計賭場每天的上下水記賬,每天將賭場的盈虧情況向陳某甲、萬某某匯報,共計干了10?個月,每月賺取服務費0.5萬元人民幣,實際非法獲取利潤3萬元人民幣。該人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違法犯罪經過,主動繳納取保候審保證金3萬元人民幣。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公安機關抓獲;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林某乙被公安機關抓獲;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萬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黃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2019年6月6日被告人張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陳某甲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趙某某、李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陸地巡洋艦霸道一輛;
2.書證:指定管轄批復及指定管轄決定書、抓獲經過、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款收據、臨時羈押證明書及戶籍證明等;
3.證人林某丙、陳某乙、韋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萬某某、陳某甲、黃某某、張某某、趙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訊問同步錄音錄像。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黃某某、張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入股境外賭場,并參與分成;被告人陳某甲、萬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在境外賭場擔任經理及財務,直接參與賭場管理并領取高額固定工資;被告人趙某某、李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在境外賭場任經理助理,為賭場提供直接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李某某、趙某某在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萬某某、黃某某、張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萬某某、陳某甲、黃某某、張某某、趙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七臺河市桃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呂詩強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萬某某、陳某甲、黃某某、張某某、趙某某、李某某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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