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瓊海檢刑訴〔2020〕46號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02198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出生地瓊海市,戶籍所在地瓊海市**鎮(zhèn)**村委會**村**號,現(xiàn)住海口市龍華區(qū)**鎮(zhèn)**大道**村**巷**號。因犯盜竊罪,于2000年6月20日被瓊海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01年8月15日刑滿釋放。因犯搶劫罪和盜竊罪,于2002年10月29日被瓊海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2013年11月28日刑滿釋放。因?qū)め呑淌?,?019年2月9日被瓊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故意損毀他人財物,于2020年1月28日被瓊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同?2月17日經(jīng)本院決定,于同日由瓊海市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瓊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林某甲飲酒后駕駛小轎車,從瓊海市長坡鎮(zhèn)長安街75號前往長坡鎮(zhèn)長文街洋河經(jīng)典酒莊。到洋河經(jīng)典酒莊后,因與酒莊內(nèi)人員發(fā)生沖突,被接警前來的長坡派出所民警查獲。當晚23時許,長坡派出所民警經(jīng)過瓊海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聯(lián)系瓊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交通管理大隊民警在長坡派出所對被告人林某甲進行酒精呼氣測試,但林某甲拒絕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經(jīng)瓊海市長坡鎮(zhèn)衛(wèi)生院提取林某甲的血液樣本并送往海南省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經(jīng)鑒定,林某甲血液樣本中乙醇濃度為142mg/100ml。
另查明,2019年2月12日,經(jīng)偵查機關(guān)依法傳喚,被告人林某甲到案接受訊問,并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小轎車一輛(相片);
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人口信息查詢、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當事人血液提取登記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復印件、交通違法信息查詢結(jié)果、辦案說明等;
3.證人證言:證人林某乙的證言;
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林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
6.視聽資料:現(xiàn)場監(jiān)控。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林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瓊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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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龐啟程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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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被告人林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诤?谑旋埲A區(qū)**鎮(zhèn)**
??????大道**村**巷**號,聯(lián)系電話:175898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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