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寧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普檢訴刑訴〔2019〕1045號
被告人林某甲(自報),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4251976********,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梅州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jīng)普寧市公安局批準,于2019年6月17日被普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經(jīng)普寧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7月2日被普寧市公安局逮捕,現(xiàn)押于普寧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甲的辯護人吳某某,系廣東吳某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本案由普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林某甲2019年6月15日21時左右,駕駛一粵MR7****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S236線普寧市大壩鎮(zhèn)陂烏村路段展某某水泥店門口時,因倒車與被害人傅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被害人傅某某摔倒,后被害人傅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與鄒某某駕駛的一輛贛K60238號自卸貨車發(fā)生二次碰撞,造成被害人傅某某當場死亡。經(jīng)普寧市交警部門認定:林某甲承擔本事故的主要責任,傅某某承擔本事故的次要責任,鄒某某無責任。經(jīng)普寧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死者傅某某符合內(nèi)臟破裂大出血死亡。經(jīng)痕跡鑒定:涉案粵MR7****號牽引車車尾防撞欄左某某痕跡與無號牌摩托車車身右側(cè)中后部裝飾板痕跡符合相互碰撞的痕跡特征。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林某甲駕車逃離現(xiàn)場。后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6月16日21時某某到普寧市交警大隊投案,并交代其涉嫌交通肇事的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破案經(jīng)過;2.扣押清單、機動車駕駛?cè)诵畔?、車證及駕駛證的復印件;3.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照片;4.證人林某乙、鄒某某、翁某某英的證言;5.被告人林某甲的陳述;6.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7.痕跡鑒定意見書;8.司法鑒定意見書;9.光盤1塊。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甲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被告人林某甲具有逃逸情節(jié)和自首情節(jié),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普寧市人民法院
(本頁無正文)
????????????????????????????????????????檢察員:王x娜
2019年9月26日
附:1.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及光盤1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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