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麗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瑞檢一部刑訴〔2019〕120號
被告人林正彬,曾用名:林正強,男,漢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1211973********,初中文化,無業(yè),家?。涸颇鲜〉潞甏鲎寰邦H族自治州芒市**隊。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瑞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經(jīng)本院依法批準逮捕,現(xiàn)被羈押于瑞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岳某某,曾用名:排達糯,男,景頗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1231993********,中專文化,無業(yè),家?。涸颇鲜〉潞甏鲎寰邦H族自治州盈江縣**鄉(xiāng)**村委**組。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瑞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經(jīng)本院依法批準逮捕,現(xiàn)被羈押于瑞麗市看守所。
被告人楊大平,男,漢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1021984********,初中文化,無業(yè),家?。涸颇鲜〉潞甏鲎寰邦H族自治州瑞麗市**鄉(xiāng)**隊**號。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瑞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經(jīng)本院依法批準逮捕,現(xiàn)被羈押于瑞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包某連,男,德昂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1031995********,中專文化,務(wù)工,家?。涸颇鲜〉潞甏鲎寰邦H族自治州芒市三臺山鄉(xiāng)**組。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瑞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經(jīng)本院依法批準逮捕,現(xiàn)被羈押于瑞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刀勒崩,男,景頗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1031991********,初中文化,無業(yè),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芒市**鄉(xiāng)**組。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瑞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經(jīng)本院依法批準逮捕,現(xiàn)被羈押于瑞麗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林正彬、岳某某、楊大平、包某連、刀勒崩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和認罪認罰可能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值班律師意見,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林正彬為牟取經(jīng)濟利益邀約被告人岳某某、楊大平、包某連、刀勒崩共同參與非法從事運送緬籍人員到中國內(nèi)地務(wù)工,并負責從瑞麗段運送緬籍人員到保山段再交由其他人員運送至中國內(nèi)地。林正彬、岳某某、楊大平、包某連、刀勒崩五人商議由刀勒崩、包某連駕駛空車在前探路,林正彬、岳某某、楊大平駕駛車輛運送緬籍人員。2019年5月27日15時許,林正彬、岳某某、楊大平分別駕駛車牌為云******、云******、云******車輛在瑞麗市德龍賓館附近的空地上接到69名緬籍人員后出發(fā)前往保山市,包某連、刀勒崩駕駛牌照為云******空車在前探路,途中五人采取電話聯(lián)系的方式繞關(guān)避卡逃避邊防檢查,當日20時許,當車輛行駛至杭瑞高速公路黃草壩停車區(qū)附近時,林正彬、岳某某、楊大平、包某連、刀勒崩及被運送的69名緬籍人員先后被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檢查、辨認筆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正彬、岳某某、楊大平、包某連、刀勒崩運送他人偷越國境,且人數(shù)眾多,五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正彬、岳某某、楊大平、包某連、刀勒崩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正彬在犯罪過程中,邀約駕駛員、收取運費并支付費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岳某某、楊大平、包某連、刀勒崩受要約參與實施犯罪,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應(yīng)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岳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林正彬、楊大平、包某連、刀勒崩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正彬、岳某某、楊大平、包某連、刀勒崩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瑞麗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金金
2019年12月3日
附:
1、隨案卷宗五冊,補充材料一份,光盤二十七張。
2、被告人林正彬、岳某某、楊大平、包某連、刀勒崩現(xiàn)被羈押于瑞麗市看守所。
3、認罪認罰材料五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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