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高檢公訴刑訴〔2016〕61號
被告人某某某,男,漢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5261977********,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商洛市鎮(zhèn)安縣**鎮(zhèn)**村。2011年12月9日因盜竊罪被西安市未央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萬元。2013年12月30日經陜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被假釋。2015年6月6日假釋考驗期滿。2015年11月12日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陵區(qū)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8月至10月間,被告人某某某多次收購熊某某、于某某等人入室盜竊的贓物,其中手機十余部、相機一部、電腦一臺等等物品,共支付給熊某某三千余元,后將贓物轉賣獲利四至五千元,所得錢款全部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于某某等四名證人的證言:3.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筆錄;5.戶籍證明等其它證明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高陵區(qū)人民法院
代檢察員:于鳳文
2016年5月4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現(xiàn)押于高陵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