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房檢一部刑訴〔2020〕218號
被告人某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4341998********,彝族,群眾,小學文化程度,農(nóng)民,出生地四川省越西縣,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縣**鄉(xiāng)**村**組**號,現(xiàn)住北京市房山區(qū)**街道。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3月27被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8年7月1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2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長辦案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4月2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長辦案期限15日,于同年5月12日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2019?年8?月11?日2?時許,被告人某某甲到北京市房山區(qū)拱辰街道南關村三利公寓103?室內(nèi),將被害人周某某(男,54?歲,內(nèi)蒙古人)放在床邊的挎包盜走,挎包內(nèi)有現(xiàn)金2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3.證人證言:證人賈某某的證言;4.鑒定意見:鑒定書;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6.視頻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監(jiān)控錄像;7.其它證明材料:報案記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身份證明、刑事判決書等。
二、2019?年8?月18?日晚,被告人某某甲到北京市房山區(qū)閻村鎮(zhèn)閻村科技園中鐵成建4號樓304?宿舍內(nèi),將被害人某某乙(男,55?歲,河北省人)放在床頭的腰包盜走,內(nèi)有現(xiàn)金6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某某乙的陳述;3.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辨認筆錄;4.其它證明材料:報案記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身份證明、刑事判決書等。
三、2019?年8?月18?日晚,被告人某某甲來到北京市房山區(qū)閻村鎮(zhèn)閻村科技園中鐵城建5號樓203?宿舍內(nèi),盜竊被害人付某某(男,51歲,河北省人)人民幣200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陳述;3.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4.其它證明材料:報案記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身份證明、刑事判決書等。
四、2019?年8月,被告人某某甲到北京市房山區(qū)村科技園中鐵城建2號樓103?宿舍內(nèi),盜竊被害人黃某某(男,49歲,四川省人)人民幣100?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黃某某的陳述;3.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辨認筆錄;4.其它證明材料:報案記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身份證明、刑事判決書等。
五、2019?年8月,被告人某某甲竄至北京市房山區(qū)拱辰街東關村一建筑工地,溜門進入工地臨時宿舍,盜竊被害人劉某某(男,53歲,河北省人)華為手機一部,經(jīng)鑒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25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3.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5.書證:扣押清單;6.其它證明材料:報案記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身份證明、刑事判決書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某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某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房山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陸冊。
3.量刑建議書壹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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