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冶檢刑訴〔2020〕317號
被告人查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2811993********,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大冶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大冶市森林公安局執(zhí)行,同年7月5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大冶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查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1時許,被告人查某甲前往大冶市**鎮(zhèn)**村“**山”山場祭祀祖墳,在祭墳燒紙錢時,不慎引發(fā)森林火災。經(jīng)湖北省民豐林業(yè)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認定,此次森林火災過火面積304.6畝,其中有林地6畝,優(yōu)勢樹種為竹林,未成林地造林地126.6畝,其它灌木林地16.5畝,宜林荒山荒地155.5畝。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查某甲于2019年5月13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事實經(jīng)過。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身份信息、到案經(jīng)過、微信聊天記錄、火災現(xiàn)場照片、諒解書、賠償款收條、承包合同書等書證;2.證人查某丙、鄭某某、胡某甲、查某丁、查某戊、查某己、胡某乙、曹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4.湖北民豐林業(yè)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的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查、辨認筆錄;6.被告人查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查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查某甲祭墳時不慎引發(fā)森林火災,過火未成林、灌木林等林地面積140余畝,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鄧其林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查某甲現(xiàn)在大冶市**鎮(zhèn)**村**號家中取保候審。
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單獨制作量刑建議書時移送)
5.隨案移送華為手機一部、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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