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富縣院刑事檢察刑訴〔2020〕23號
被告人柳某甲,曾用名柳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6281975********,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延安市富縣,住富縣**鎮(zhèn)**村。2013年12月10日,因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被黃陵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一年,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23日止。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盜掘古墓葬罪被富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2019年12月26日被緝拿歸案,現羈押于富縣看守所。
本案由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柳某甲涉嫌盜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4年秋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柳某甲伙同于某甲(已判刑)、于某乙(已判刑)、冉某某(已判刑)、石某某(已判刑)五人騎摩托車竄至甘肅省合水縣太白鎮(zhèn)牛車坡行政村煙景川自然村廟梁山的半山坡處,用鐵鍬挖開一座古墓,從古墓中盜走一件素面弦紋鏡、一件三角云紋鏡、一件灰陶罐。被盜文物由于某甲保管,并折合現金2000元,于某甲支付給柳某甲和冉某某每人400元。經鑒定:被盜掘古墓葬為戰(zhàn)國至漢代墓葬;以上三件文物為一般文物,鑒定結論書編號為:16號一件、18號一件、39號一件。
2014年秋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柳某甲伙同于某甲(已判刑)、于某乙(已判刑)、石某某(已判刑)、冉某某(已判刑)竄至甘肅省合水縣太白鎮(zhèn)牛車坡行政村煙景川自然村廟梁山的半山坡處,用鐵鍬挖開一座古墓,從古墓中盜走一件帶蓋銅鼎、一件銅鈁,被盜文物由于某甲保管并口頭折合現金為15000元,于某甲支付給柳某甲和冉某某每人3000元。經鑒定:被盜掘古墓葬為戰(zhàn)國至漢代墓葬;以上兩件文物為一般文物,鑒定結論書編號為:6號一件、7號一件。
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柳某甲伙同于某甲(已判刑)、于某乙(已判刑)、于永平(已判刑)、石某某(已判刑)、賈某某(已判刑)、楊某某(已判刑)七人騎摩托車竄至甘肅省合水縣太白鎮(zhèn)牛車坡行政村煙景川自然村廟梁山的半山坡處用鐵鍬挖開一座古墓,從古墓中盜走一件帶蓋銅鼎、一件“日光”鏡、一件銅鏡,被盜三件文物由于某甲保管,并口頭將一件帶蓋銅鼎,折合現金28000元,一件“日光”鏡及一件銅鏡折合現金1400元,于某甲支付給賈某某、楊某某、柳某甲每人4200元,其中一件銅鏡被于某甲以600元賣給一個叫王某某的人。經鑒定:被盜掘古墓葬為戰(zhàn)國至漢代墓葬;帶蓋銅鼎為國家三級文物、“日光”鏡為一般文物,鑒定結論書編號為:5號一件、17號一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柳某甲伙同他人盜掘具有一定歷史、科學研究價值的古墓葬3次共3座,盜取文物7件(國家三級文物1件,一般文物6件),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被告人柳某甲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酌定從輕處罰。
被告人柳某甲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輔助的作用,系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柳某甲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將前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數罪并罰。
根據被告人柳某甲的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三年以上四年又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富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慧慧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富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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