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芙檢刑檢刑訴〔2020〕374號
被告人柴某某(曾用名***),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306261997********,湖南省平江人,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地及住址為:湖南省平江縣**村**號。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12月10日被長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長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胡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305242000********,湖南省**人,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地及住址為:湖南省**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12月10日被長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長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柴某某、胡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_____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16時40分許,在本市芙蓉區(qū)白沙路“一球”**網(wǎng)吧內(nèi),被告人胡某甲在上網(wǎng),被告人柴某某坐在旁邊觀看。柴某某發(fā)現(xiàn)自己旁邊機位的被害人彭鵬彭某某離開座位,彭鵬彭某某的座椅上有一臺手機。柴某某拿起該手機就告知胡某甲自己撿了手機,并當著胡某甲的面經(jīng)過幾次試驗解鎖了手機屏幕,然后和胡某甲帶著被盜的手機一同離開網(wǎng)吧。
被告人胡某甲通過彭鵬彭某某手機相冊里的身份證號碼找到了彭鵬彭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碼,將彭鵬彭某某微信賬戶中的3100元人民幣以微信掃碼的方式分別轉(zhuǎn)至自己和柴某某的微信賬戶,每人分得1550元。被盜的土豪金色“蘋果”牌7型手機(鑒定價值1235元)放在胡某甲駕駛的汽車里。
案發(fā)后,被盜的手機已追回發(fā)還被害人彭鵬彭某某,被告人柴某某、胡某甲的家屬賠償了彭鵬彭某某的全部損失,彭鵬彭某某出具了書面諒解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線索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被告人柴某某、胡某甲的戶籍證明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材料,視頻截圖,微信轉(zhuǎn)賬截圖及交易明細,諒解書及收條等書證;2.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3.被害人彭鵬彭某某的陳述;4.證人胡朋胡某乙的證言;5.被告人柴某某、胡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柴某某、胡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柴某某、胡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jié)伙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柴某某、胡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二十六條第一、四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柴某某、胡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分別對被告人柴某某、胡某甲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歷玉換
2020年6月10日
1.被告人柴某某(17673117015)、胡某甲(xxxx****)均在家候?qū)彛?/span>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共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2份;
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2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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