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寧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一部刑訴〔2020〕259號
被告人柴某某,男,漢族,196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5301231969********,戶籍所在地:云南安寧市**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居委會**路**小區(qū)**幢**單元**號,住云南安寧市**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居委會**路**小區(qū)**幢**單元**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本案經云南省安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危險駕駛一案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與被告人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進行證據開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20時40分,柴某某持準駕型“C1E”類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云******號“**”牌小型轎車行駛至安寧市**路**社區(qū)前路段時,被民警查獲,經鑒定,其血液中定性檢出乙醇,含量為131.5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查獲經過等;2.證人楊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及辯解;4.鑒定意見:被告人血樣中酒精含量的鑒定;5.辨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柴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拘役,并處罰金。被告人柴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依法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柴某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及本案量刑情節(jié),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柴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寧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虹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現被云南省安寧市公安局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37********。
2、隨案移送證據材料共計叁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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