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會澤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會檢一部刑訴〔2020〕299號
被告人桂某某,男,回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22331963********,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會澤縣,住會澤縣**鄉(xiāng)座**村**組**號,2002年3月28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會澤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F(xiàn)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會澤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會澤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會澤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桂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21時許,被告人桂某某途徑會澤縣**鄉(xiāng)**村委會**小組沈某某家房屋外時,遇到被害人張某某,因積怨雙方發(fā)生打架,期間桂某某使用磚頭擊打張某某頭部,打架致雙方不同程度受傷,經(jīng)云南省會澤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桂某某損傷為輕微傷,張某某損傷為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2.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及辯解;4.沈某某等證人的證言;5.現(xiàn)場勘驗、指認、提取等筆錄;6.傷情鑒定文書、DNA鑒定文書及其他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桂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桂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桂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桂某某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會澤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黎瑋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桂某某現(xiàn)羈押于會澤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6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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