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威檢一部刑訴〔2020〕193號
被告人桂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1301990********,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無業(yè)。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鎮(zhèn)**組**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經(jīng)威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8月28日被威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時30分左右,被告人桂某某到威某某**社區(qū)**路**號的出租房找其前女友王某某。桂某某到出租房后發(fā)現(xiàn)門被反鎖,于是便從王某某租住房的臥室窗戶處翻入臥室內(nèi)。桂某某進入臥室后將王某某驚醒,王某某被驚醒后與桂某某發(fā)生爭吵并要求桂某某離開,桂某某未離開并繼續(xù)與王某某爭吵。后桂某某到客廳內(nèi)將電視機柜玻璃及一個玻璃杯損壞,王某某與桂某某在客廳發(fā)生打斗,王某某報警后民警到現(xiàn)場將桂某某傳喚至扎西派出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接處警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潘某某、崔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指認筆錄、勘驗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桂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桂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桂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桂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丁
檢察官助理:胡芳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在威某某看守所,聯(lián)系電話134088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1份
4.《起訴書》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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