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流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北檢一部刑訴〔2020〕310號
被告人梁東林,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流市,居民身份證號碼4509811987********,漢族,中專文化,農(nóng)民,住北流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2020年8月3日由北流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梁東林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1、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梁東林對被害人李某某謊稱,以其購買商鋪需要資金周轉(zhuǎn),并承諾支付高額利息,取得李某某信任后,于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期間,先后騙取了李某某人民幣(以下幣種同)共500萬元。
2、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梁東林偽造了一本國有土地使用證,對被害人甘某某謊稱需要借款并承諾支付高額利息,并以該證作為抵押,取得甘某某信任后,騙取了甘某某46萬元。
綜上,被告人梁東林詐騙金額共計546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物證:偽造的國有土地使用證;2.書證:銀行流水清單、借款合同等;3.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龍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某某、甘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梁東林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東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東林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流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梁永勇
?????????????????????????????檢察官助理:唐冬冬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梁東林羈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冊、案卷材料掃描件光盤一張隨文移送。
3、《量刑建議書》五份隨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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