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03199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毛固堆鄉(xiāng)閆莊村**村*2號,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經商丘市睢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于2019年3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梁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9月份以來犯罪嫌疑人梁某伙同李某某在商丘市睢陽區(qū)珠江路與平原路交叉口東300米路南崔小橋西路南側的一處空院內開辦一處黑加油。經調查該加油站老板梁某伙同李某某以微信群(微信群名稱為:“通知群”)進行宣傳的方式向社會宣傳銷售明顯低于市場價的散裝汽油,共計非法經營數額已達175340元。其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從2019年1月30日開始在該非法加油站銷售汽油,截至到2019年2月1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銷售汽油63640元。該加油站無任何手續(xù)和證件以及消防措施,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被告人梁某、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并已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破案經過、抓獲經過、黨員證明、轉賬記錄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劉某、屈某某、王某某、張某、陳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李某某、梁某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梁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商丘市睢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繼亮
李圣威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梁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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