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張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張檢一部刑訴〔2020〕206號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5211975********,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張家口市張北縣**鄉(xiāng)**行政村**村**號,住址張北縣**鎮(zhèn)**小學北側(cè)平房。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26日由張北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張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9時30分左右,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駕駛冀GY****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張北縣張北鎮(zhèn)永義大街與定遠路十字路口西側(cè)路段處跨線與由東向西郭某某駕駛冀G3****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郭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jīng)張家口市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93.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張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渠振興
檢察官:宋??梅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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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已被取保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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