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4211980********,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廣東省珠海市斗門區(qū)**鎮(zhèn)**村**路**號。1996年8月30日因窩贓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因尋釁滋事嫌疑,2019年11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本院批準,2019年11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門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22時許,被告人梁某某到本市斗門區(qū)**鎮(zhèn)**酒吧喝酒,至次日1時許,梁某某在舞臺邊跳舞時想上舞臺,一名叫“阿杰”的男子從后面想將梁某某抬上舞臺時,梁某某沒站穩(wěn)撲倒在舞臺上并弄傷左小腿,兩人遂發(fā)生爭執(zhí),被在場人員勸開后,梁某某離開酒吧。梁某某回到家中后發(fā)現(xiàn)腿上傷口不斷流血,遂產生報復弄傷他的人的想法,于是從家中拿起一把水果刀再次到**酒吧樓下準備報復“阿杰”。梁某某到**酒吧樓下后,將被害人李某某誤認成是“阿杰”,用水果刀向李某某腹部捅了一刀,李某某被捅后往自己車的方向逃離,梁某某持刀繼續(xù)追趕。唐某某見狀報警,梁某某在現(xiàn)場等待直至警察到達現(xiàn)場將其抓獲。經鑒定,李某某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勘驗筆錄、辨認筆錄、電子數(shù)據等證據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持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某案發(fā)后主動讓他人報警,并一直在現(xiàn)場等待直到警察到現(xiàn)場將其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依法可以從寬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珠海市斗門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宇文昭昭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現(xiàn)羈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證據材料貳冊、光盤貳張、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ㄒ唬╇S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ㄒ唬┥嫦拥姆缸锸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
?。ǘ妮p、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ㄈ┱J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ㄋ模┢渌枰犎∫庖姷氖马?。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guī)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ㄒ唬┓缸锵右扇耸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ǘ┪闯赡攴缸锵右扇说姆ǘù砣恕⑥q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ㄈ┢渌恍枰炇鹫J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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