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田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陽檢刑檢刑訴〔2020〕84號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田某區(qū),居民身份證號碼4526221965********,壯族,小學文化,農民,住百色市田某區(qū)**鎮(zhèn)**房。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于2020年5月15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田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早晨,被告人梁某某在自家房門口煮飯菜時,鄰居楊某某認為梁某某吵鬧影響其休息,即指責梁某某并嚇唬要打梁某某,雙方發(fā)生口角,后楊某某將梁某某的炒菜鍋踢壞,梁某某惱火就將楊某某推倒在地,雙方在地面上扭打過程中,梁某某持地上半塊磚頭朝楊某某打砸?guī)状?,見楊某某頭部留血后停止毆打,并到那坡派出所投案。經醫(yī)生診斷、法醫(yī)檢驗、鑒定,楊某某頭部多處皮膚挫裂傷,損傷程度達輕傷二級。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傷害被害人楊某某的犯罪事實。被害人楊某某對被告人梁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沾染血跡的磚塊、上衣;2.書證:抓獲經過、提取筆錄、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指認照片、接受證據清單、疾病證明書、傷勢照片、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戶籍證明等;3.證人李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損傷程度鑒定情況說明、鑒定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等;7.現場勘驗及辨認筆錄、現場方位示意圖、現場照片、指認現場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因鄰里糾紛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本案因鄰里糾紛引發(fā)、被害人有過錯并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可以對被告人梁某某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梁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十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百色市田某區(qū)人民法院
???????????????????????????????????????? 檢察官:黃陳玉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現羈押于百色市田某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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