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內檢一部刑訴〔2020〕407號
被告人梁某某,綽號“瓶的”,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5271976********,漢族,小學肄業(yè),農(nóng)民,住河南省內黃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內黃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當日被內黃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內黃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內黃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4時許,被告人梁某某在黃縣水木名門小區(qū)滑雪場門口處,盜竊被害人岳某某一輛“臺越牌”踏板式電動車、一部型號為“蘋果XR”白色手機。經(jīng)內黃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臺越牌”踏板式電動車價值1275元,被盜“蘋果XR”白色手機價值2800元。案發(fā)后,贓物被追回發(fā)還被害人。
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到內黃縣公安局投案。
案發(fā)后,被告人梁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被告人梁某某無違法犯罪前科,投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林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岳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梁某某等人的供述與辯解;5.價格鑒定結論書;6光盤1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shù)額較大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普通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俊杰
檢察官助理:李??靜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起訴書8份,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量刑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