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中檢二區(qū)一部刑訴〔2020〕1055號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420001986********,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中山市黃圃鎮(zhèn)**街**號。2008年6月20日因犯破壞電力設(shè)備罪及盜竊罪,數(shù)罪并罰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2013年10月21日刑滿釋放。2020年1月30日因本案被中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同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22至30日期間,被告人梁某某與男子“執(zhí)蟲”密謀盜竊后,竄至中山市黃圃鎮(zhèn)**村、**路等地多次盜竊。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9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伙同男子“執(zhí)蟲”駕駛摩托車1輛,竄至中山市黃圃鎮(zhèn)**村**路*巷*號旁的雞籠,由“執(zhí)蟲”負責抓雞,梁某某負責望風,盜得被害人梁某標15只雞(無法核價)后逃離現(xiàn)場。
2、同年12月25日凌晨2時35分許,被告人梁某某伙同男子“執(zhí)蟲”各自駕駛摩托車1輛竄至黃圃鎮(zhèn)*路*號附近農(nóng)地的雞棚,由“執(zhí)蟲”負責抓雞,梁某某負責望風,盜得被害人呂某強35只雞(無法核價)后逃離現(xiàn)場。
3、同年12月30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梁某某伙同男子“執(zhí)蟲”各自駕駛摩托車1輛竄至黃圃鎮(zhèn)*街*號門前空地處的雞籠,由“執(zhí)蟲”負責抓雞,梁某某負責在旁看風,盜得被害人何某祥4只雞(無法核價)后逃離現(xiàn)場。?
2020年1月29日下午2時55分許,公安人員在中山市黃圃鎮(zhèn)**村**路**號士多店將被告人梁某某抓獲。破案后,贓物均未繳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結(jié)伙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某在盜竊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萍
檢察官助理:吳文慧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現(xiàn)羈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冊、光盤1張。
3、涉案物品暫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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