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容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容檢刑訴〔2020〕95號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岑溪市,公民身份號碼4504811997********,漢族,小學文化,住廣西岑溪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容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容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容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2020年2月29日19時許,被告人梁某某與同案人陳某甲、覃某某、某某乙(三人另案處理)在廣西岑溪市商量并準備作案工具后,由覃某某駕駛黑色別克牌小汽車搭乘陳某甲、某某乙、梁某某由岑溪市前往玉林市物色盜竊目標。當行車至容縣石寨鎮(zhèn)石寨村地坪二隊盧某某副食品商店門前時,四人用鐵管將盧某某副食店的卷閘門撬開后,由覃某某負責候車接應,梁某某、某某乙負責進入副食店盜竊,陳某甲負責將盜竊得的物品放入小汽車。將該小賣部里的51條卷煙、21包檳榔盜走。經核算,被盜卷煙合計價值人民幣4815元。
二、2020年2月17日0時許,被告人梁某某伙同陳某乙、“二叔”(二人均另案處理)去到廣西藤縣塘步鎮(zhèn)陶瓷園區(qū)商業(yè)街秦某某的利鳳超市,?利用鐵管將超市的卷閘門撬開一個缺口,進入超市內盜走真龍海韻香煙5包、硬中華香煙10包、世紀經典香煙9包、檳榔50包、紅酒3瓶、牛欄山白酒4瓶。經核算,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1977元。
綜上,被告人梁某某盜竊物品價值人民幣共?679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現(xiàn)場勘驗筆錄、照片及指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證實。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梁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容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以良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現(xiàn)羈押于容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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