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2503199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漣源市**小區(qū)**棟**房間(戶籍漣源市**辦事處**街**組)。因吸毒于2018年12月16日被漣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漣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經本院不批準逮捕,同日被漣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現又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漣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漣源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漣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當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漣源市**鎮(zhèn)**村鐘某某家盜得三包芙蓉王香煙和20元現金。
2、2019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一個外號叫做“華哥”的男子在漣源市安平鎮(zhèn)塘灣里村一戶人家盜竊,但沒盜竊到任何財物,隨后兩人在譚某某家二樓的臥室里盜走現金5000余元,梁某某分得贓款3000余元。
2019年9月29日,漣源市公安局民警在六畝塘鎮(zhèn)焱森網吧抓獲被告人梁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抓獲經過、扣押物品清單等書證;2.證人吳某某、顏某某的證言;3. 被害人譚某某、鐘某某的陳述;4.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5.鑒定意見;6.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行為積極主動,系主犯,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梁曉平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現羈押在漣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5冊,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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