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公訴刑訴〔2020〕109號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0281953********,漢族,文盲,出生地四川省平昌縣,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縣**鄉(xiāng)在街**號,現(xiàn)住平昌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犯有非法儲存槍支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平昌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平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儲存槍支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11時許,平昌縣公安局民警接群眾舉報,對被告人梁某某位于平昌縣**鄉(xiāng)在街**號家中進行檢查,當場查獲疑似火藥槍一支并現(xiàn)場予以扣押,經(jīng)四川省德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認定該疑似火藥槍為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2.證人證言:李某某、王某某等證人證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一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平昌縣人民法院
? 檢察官:楊坤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現(xiàn)住平昌縣**鄉(xiāng)**村**組**號。
2.案卷材料2冊。
3.起訴書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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