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海檢訴刑訴〔2020〕544號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1051975********,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大街**號**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經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賭博罪移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該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1月8日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2次,退回補充偵查1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2017年起,被告人梁某甲向同案人曾某某(已判刑)提供永利網、捷利網、金象網等多個賭博網站的代理及會員賬號。其中曾某某利用被告人梁某甲提供的會員賬號參與網絡賭博,并接受余某某、王某某等下家投注;利用被告人梁某甲提供的代理賬號與其按比例占成,承擔下家輸贏數額。曾某某結算每期輸贏數額后通過微信、支付寶及銀行轉賬等方式與被告人梁某甲交收賭款。
二、2017年起,被告人梁某甲建立微信群以香港六合彩形式聚眾賭博,伙同同案人曾某某、梁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利用微信接受“娥姐”、“李堅強”、“深心”等人投注,提供投注額3%的回水吸引參賭人員投注,群成員均分賭博輸贏份額。其中同案人曾某某負責結算輸贏數額,梁某乙負責接受參賭人員投注。曾某某與梁某乙利用銀行轉賬的六合彩賭款交收數額共計人民幣147529元。
經查,2017年1月至8月,被告人梁某甲通過銀行賬戶與同案人曾某某交收的賭款共計人民幣374933元;通過微信交收的賭款共計人民幣25510元。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梁某甲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證人余某某的證言;
3、同案人曾某某、梁某乙的供述;
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勘驗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甲無視國家法律,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對被告人梁某甲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梁某甲如實供述其犯賭博罪的事實,可對該宗犯罪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葉唯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現押于廣州市海珠區(qū)看守所。
2.卷宗2冊6卷,光盤1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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