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陂檢二部刑訴〔2021〕33號
被告人梁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231977********,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武漢市,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街**村**號,住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街**里**號。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0年12月13日被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12月11日刑滿釋放。又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9年4月26日刑滿釋放。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梁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梁某位于本區(qū)**街**里**號**內,查獲透明塑料袋封裝的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27包及透明塑料袋封裝的甲基苯丙胺晶體(冰毒)95包。經稱量,上述毒品凈重共計76.3克。經武漢市公安毒品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所送檢材均檢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發(fā)后,被告人梁某于2020年11月3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涉案毒品等物證照片;2.受案登記表、被告人梁某身份信息、刑事判決書、衡器檢定證書、到案經過等書證;3.證人梁某的證言;4.被告人梁某的供述與辯解;5.搜查證、扣押決定書、搜查筆錄、提取筆錄、稱量筆錄、取樣筆錄;6.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梁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數量超過五十克,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梁某犯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再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從重處罰。被告人梁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嬌
檢察官助理孫鵬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現羈押于黃陂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量刑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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