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一部刑訴〔2020〕237號
被告人梅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1031999********,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庵**號**單元**室,住南昌市西湖區(qū)**路**村**棟**室,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1月15日20時50分許,被告人梅某某酒后駕駛車牌為贛A*****的棕色雪鐵龍小車途經(jīng)新洲路、孺子西路、撫生路,在行駛到南昌市西湖區(qū)撫生路與朝陽洲南路交叉路口被民警查獲。民警對梅某某進行吹氣式酒精測試得出結(jié)果是180mg/100ml。隨后,民警將梅某某帶至南昌市第三醫(yī)院抽取血樣,血樣經(jīng)江西中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送檢梅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200.90mg/100ml。之后梅某某提出重新鑒定,其血樣第二次經(jīng)江西景盛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送檢的梅某某血液檢出乙醇成份,其含量為:206.68mg/100ml。超過80mg/100ml的醉酒臨界值,梅某某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梅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傳喚后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歸案情況、提取血樣登記表、駕駛證和行駛證查詢結(jié)果單、行政處罰決定書、身份信息等書證;
2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乙醇含量檢測報告書、毒品含量定性檢測報告書;
4視頻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梅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6.68mg/100ml,應(yīng)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義樹
(院?。?/span>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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