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通檢刑訴〔2020〕849號
被告人梅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10223196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農(nóng),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區(qū),戶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區(qū)**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北京市通州區(qū)**里**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0時許,被告人梅某某醉酒駕駛黑色“大眾”牌小型轎車(車號:京******)行駛至北京市通州區(qū)**街東口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抽血檢測,被告人梅某某體內(nèi)酒精含量為126.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車輛照片等;2.書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行駛證等;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檢驗報告;5.視聽資料:抽血錄像等;6.其他證明材料:到案經(jīng)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梅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梅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梅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仇怡然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通州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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