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會澤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會檢一部刑訴〔2020〕396號
被告人梅某某,女,漢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03231992********,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會澤縣,住會澤縣**街道**村**組**號,未受過刑事處罰。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會澤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會澤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9月7日經(jīng)會澤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南省會澤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3時許,被告人梅某某路過會澤縣鐘屏街道以則社區(qū)2組時,見到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路邊未拔走車鑰匙的一輛粉色五星鉆豹牌電動車,遂見財起意將電動車騎走并停放于會澤縣撫金街壹號莊園地下停車場內(nèi)。梅某某到案后已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帶領偵查人員提取被盜車輛發(fā)還失主。經(jīng)會澤縣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電動車在案發(fā)日的市場價格為194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接處警登記表等書證;2.被害人段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及辯解;4.證人肖某某等人的證言;5.現(xiàn)場勘驗、辨認、提取等筆錄;6.價格鑒定結(jié)論及其他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梅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會澤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黎瑋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梅某某現(xiàn)在家候?qū)?,?lián)系電話:1838839****。
2.案卷材料兩冊,光盤一份,證據(jù)目錄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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