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甬奉檢刑訴〔2019〕472號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222271997********,土家族,小學文化,住貴州省德江縣**鄉(xiāng)**村**號(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銅仁市德江縣**鄉(xiāng)**村**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德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F(xiàn)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寧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5月31日被逮捕,于2019年8月9日被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上午6點多,被告人梅某某在奉化區(qū)岳林街道聚鑫網(wǎng)吧11號機位,趁被害人謝某某熟睡之際,盜走其放在電腦桌上的OPPO?R17手機一部,并將之販賣。經(jīng)鑒定該手機價值人民幣2008.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身份信息、到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照片;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謝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被告人梅某某的辨認筆錄;
5.?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梅某某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波市奉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夏涼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被監(jiān)視居住。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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