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海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甬海檢刑訴〔2020〕114號
被告人梅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32626196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浙江省臺州市三門縣**鎮(zhèn)**村**。1993年5月8日因犯盜竊罪被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后經(jīng)減刑于2006年2月19日刑滿釋放。2020年1月16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三門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于2020年7月4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4日被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0年3月,被告人梅某某以介紹被害人張某某買二手房為幌子,虛構(gòu)一套位于海某某吳家塘7幢11號306室的房子謊稱房東準備出售給張某某。同年4月起,在本市海曙佳音房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內(nèi)多次騙取張某某購房預付款,期間為使張某某不起疑心,梅某某偽造了房屋所有權(quán)證及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共計騙取張某某人民幣23.5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房產(chǎn)證、收條、收繳證明、歸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等;
2.證人李某某、汪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檢查、辨認等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梅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梅某某在判決宣告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與原判刑罰有期徒刑八個月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薇萍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某被羈押于寧波市海某某看守所;
2.隨案移送案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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