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0〕284號
被告人樓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7241952********,漢族,小學文化,住浙江省東陽市**鎮(zhèn)**村**樓**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東陽市**。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7241953********,漢族,小學文化,住浙江省東陽市**鎮(zhèn)**村**樓**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27日東陽市**,同年9月6日被東陽市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樓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14日補查重報。本院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因資金周轉,被害人朱某某及丈夫傅某某向被告人樓某某借款200余萬元。2015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樓某某與被害人傅某某準備商議還款事宜,但因傅某某臨時爽約,被告人樓某某遂到被害人朱某某位于本市白云街道**路時**區(qū)**棟**單元住宅處。被告人樓某某以腳踢肩撞的方式破壞大門,進入室內尋找被害人朱某某和傅某某,但未果。后被告人李某某來到現場,二被告人強行居住在一樓客廳處三天。經被害人朱某某多次要求,被告人樓某某、李某某仍拒不退出住宅。后被害人朱某某報警,公安機關出警將被告人樓某某、李某某強制退出該住宅。
2019年8月26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被告人樓某某、李某某接受調查。當日被告人樓某某、李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歸案經過、不動產權屬查詢結果單、出警登記表等書證;
2.證人樓升陽、王某某、樓曉曉的證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樓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樓某某、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樓某某、李某某未經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并拒不退出,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樓某某、李某某實施之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主動投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建議判處被告人樓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東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潘善輝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樓某某(聯(lián)系電話:152*******)、李某某(聯(lián)系電話182********)現取保候審在本市;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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